云建质〔2011〕19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本次延期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水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质安处)负责本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延期范围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云南省建设厅)颁发的、2011年7月1日到期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本次延期不再受理。

三、延期审查

(一)本次延期审查分重新审查和一般性审查

属于下列范围的企业须重新审查:

1.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发生过建筑安全死亡事故的;

2.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隐瞒事故等其他重大安全问题的。

各州、市于4月15日前上报须重新审查的企业名单。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作一般性审查。

(二)审查的内容 一般性审查的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详附件);

2.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进行自评价打分的a、b表;

3.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等2008-2010年三年自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记录(包括培训内容、考核结果及被考核人签名表)。

重新审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云建建〔2004〕759号)第三项中第3、4、5、11、12、13小项要求的材料及本企业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不超过3000字)。

四、工作程序及安排 一般性审查的省属企业及重新审查企业的延期申请材料于4月20日前报省厅质安处审查。

州、市属一般性审查企业的延期申请材料于4月20日前报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各州、市于4月30日前统一上报审查通过的企业名单及延期申请材料。

本次延期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由省厅质安处在网上公示。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提前收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安排时间统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办理延期手续,时间安排如下:

2011年5月16日(星期一)曲靖市、保山市、怒江州;

2011年5月17日(星期二)玉溪市、文山州、迪庆州;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大理州、丽江市、西双版纳州;

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红河州、昭通市、德宏州;

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楚雄州、普洱市、临沧市;

2011年5月23日(星期一)昆明市(直属企业)、各开发区、安宁市、东川区;

2011年5月24日(星期二)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昆明市盘龙区、官渡区;

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昆明市属各县;

2011年5月27日(星期五)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请于5月26日前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交我厅质安处,5月30日领取办理好延期手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延期申请等各项工作。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延期申请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延期手续期间,请各州、市做好工作协调,减少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按照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办理。

延期期间请各地各企业关注质安网工作动态,不清楚的问题请与质安处联系,电话:0871-4320973,4320867。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网站地图